我国现行税种共包含18个,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已营改增)、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进出口税收、环境保护税。
南桐91111威斯尼斯人app下载安装涉及税种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环境保护税等。
第一章 增值税
一、增值税纳税人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目前,认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年应税销售额的标准为:
1.应税服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下的;
2.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其他个人;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一)销售货物
1.销售一般货物:是指通常情况下,在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视同销售货物: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也视同销售货物,应缴纳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销售劳务
1.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2.修理修配,是指受托方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3.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三)销售服务
交通 运输 服务 |
陆路运输服务 |
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铁路运输和其他陆路运输 |
水路运输服务 |
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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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服务 |
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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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运输服务 |
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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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 服务 |
邮政普遍服务 |
指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 |
邮政特殊服务 |
指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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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邮政服务 |
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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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 服务 |
基础电信服务 |
语音通话服务;出租或出售宽带、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 |
增值电信服务 |
短信或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以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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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服务 |
工程服务 |
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 |
安装服务 |
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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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缮服务 |
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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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服务 |
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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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服务 |
如钻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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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 服务 |
贷款服务 |
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的利息收入的业务 |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
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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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服务 |
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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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转让 |
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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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 服务
现代 服务 |
研发和技术服务 |
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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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服务 |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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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服务 |
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会议展览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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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辅助服务 |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收派出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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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服务 |
包括融资租赁服务、经营租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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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咨询服务 |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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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服务 |
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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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辅助服务 |
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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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服务 |
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 |
(四)销售无形资产及不动产
(五)应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单位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务、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六)进口货物
三、增值税税率
(一)适用13%税率的项目:
1.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除税法另有规定外,税率13%;
2.纳税人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13%;
3.纳税人销售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3%;
(二)适用9%税率的项目:
1.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9%;
2.销售或进口以下货物,税率为9%:
(1)粮食、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用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农产品;
(6)录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7)二甲醚;
(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零税率:即税率为零
仅适用于法律不限制或不禁止的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及输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
(五)征收率: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特定项目,如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电影放映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等。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处理: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减按2%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一)销项税额的确定:
当期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或:当期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1.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而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谓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2.如果销售收入中包含了销项税额,则应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
3.纳税人有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的,按以下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即:成本*(1+成本利润率),若该货物属于征收消费税的范围,则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4.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且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指销售额与折扣额分别在金额栏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另开发票(或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6.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7.纳税人采用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双方均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二)当期进项税额的确定
1.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交通运输业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交通运输业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6)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进项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8)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五、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认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场比赛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 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尖天;
2.进口货物的,其纳税义务发生见附件哦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当天;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一)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
2.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4.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二)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私自印制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借用他人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示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三)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七、日常工作中重点注意事项
(一)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相关进项税额是否转出;
(二)销售水、电、材料等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三)用于简易办法征税的项目是否存在抵扣了进项税;
(四)取得的无票收入是否全额缴纳了增值税;
(五)收入确认时间是否准确;
第二章 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一)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
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二)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
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征税对象
(一)居民企业征税对象: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包括
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提,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三)税率:基本税率25%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一)收入总额
1.收入总额的确认
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按照公允价值确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1)销售货物收入: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5)利息收入: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6)租金收入: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7)特特权使用费收入: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得的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9)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收入: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用途的;
(10)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回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定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帐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2.收入的确认时间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按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
(4)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
(5)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
(6)利息收入,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
(7)租金收入,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8)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
(9)接受捐赠收入,按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
(10)劳务费收入,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3.其他经济形为收入的确认
(1)企业处置资产,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如: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2)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如: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
(3)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注:
转让所得:应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4)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商品按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5)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6)发生的商业折扣,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发生的现金折扣,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7)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应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8)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9)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财政性基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1)作为不征税收入,应符合的条件: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作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纳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四)扣除项目及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的原则:企业制定的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一定时期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且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协议(合同)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91111威斯尼斯人app下载安装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2.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单独设置帐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帐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职工福利费主要包括: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助、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3.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 (高
新技术企业及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为8%)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5.社会保费险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规定缴纳的保险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不得扣除。
6.利息费用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3)企业从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为2:1。
(4)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7.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3)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8.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部分外,准予扣除。
9.业务招待费
(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1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2)企业在筹办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可按上述规定在税前扣除;
注: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广告费支出应符合下列条件: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11.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2.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分期扣除;
13.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自2011年7月1日起,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13.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3年扣除。
(1)会计对外捐赠包括货币捐赠和非货币捐赠;
注:公益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2)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 ,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3)非货币资产对外捐赠:
①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捐赠,按视同销售以公允价交纳增值税;
②按视同销售交纳企业所得税;
③按捐赠业务交纳企业所得税;
④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4)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所得税前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14.有关资产的费用
(1)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2)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5.资产损失
(1)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2)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16.其他项目
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准予扣除。
17.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①保险企业: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财产保险按1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按10%计算限额。
②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支付方式: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支付的,必须转账支付;向个人支付的,可以以现金方式,但需要有合法的凭证。
(3)不得扣除的项目,如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8.企业维简费支出:实际发生的,划分资本性和收益性;预提的,不得扣除。
19.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五)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指与生产经营无关的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不符合规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六)亏损弥补
1.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亏损是应纳税所得额,不是会计口径。
2.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3.税务检查调增的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规定期限内的亏损。仍有余额的,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未扣或少扣的,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追补期不超过5年。
四、实务中具体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1)基本原则:历史成本(购买价款+支付的相关税费)、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重置价值
(2)确认原则:时间+单价
根据财税〔2014〕75号《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下列情形不列入固定资产:
a.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b.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C.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2.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3.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1)时间:新增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2)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方法:直线法计算折旧,准予扣除。
按税法规定加速折旧,加速折旧额可全额税前扣除;加速折旧缩短年限的,不超过规定年限的60%
4.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
(1)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2)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3)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4)电子设备,为3年。
5.房屋、建筑物未提足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税务处理:
(1)属于推倒重置:净值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
(2)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按尚可使用的年限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孰低原则选择年限计提折旧。
(3)已提足折旧的按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二)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1.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外购商誉,在企业持续经营阶段不予扣除;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2.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及年限
无形资产的摊销采取直线法计算。无形资产的摊销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三)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同时符合: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4.其他: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四)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资产损失:包括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债权性投资、股权(权益)性投资。
1.资产损失确认:
(1)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2)股权投资损失(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或被依法注销等。
b.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菅改组计划的。
c.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d.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3)存货、固定资产损失
损失原因 |
损失确定 |
增值税要求 |
(1)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 |
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脸赔款、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
“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所得税的损失 |
(2)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 |
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1)资产损失:包括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a.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b.法定资产损失: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2)以前年度未扣除损失:
a.应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实行专项申报——申报扣除
b.属于实际资产损失,追补至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期不超过5年。追补确认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先调发生年度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追补年度的应纳税款中扣除。
c.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在申报年度扣除。
(五)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重组形式及税务处理基本要求
(1)含义: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2)重组所得(或损失)
a.转让所得=公允价值–计税基础–相关税费
b.属于应税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税务处理
c.税务处理原则:
◆一方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另一方按公允价值接收资产。
◆如果一方的财产转让符合特殊重组条件——部分重组所得免税,则另一方按原计税基础接收资产。
(3)对价支付方式——股权支付与非股权支付
a.股权支付:在企业重组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b.非股权支付: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2.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1)企业法律形式改变: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2)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a.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
◆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
◆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b.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c.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3)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
a.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b.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4)企业合并
a.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b.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c.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5)企业分立
a.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b.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c.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d.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e.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3.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1)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5个条件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a.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b.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c.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d.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e.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2)五种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a.企业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债转股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b~e.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税务处理相同
重组方式 |
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
特殊性税务处理 |
b.股权收购 |
(1)购买的股权 |
(1)一方取得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纳所得税;另一方按原计税基础确认新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
c.资产收购 |
||
d.合并 |
(1)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
(3)合并中的亏损弥补 |
e.分立 |
(1)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
f.股权、资产划转税收规则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划转的类型: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
◆符合的条件: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
◆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
五、税收优惠
一、免征与减征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免税:大部分免税
2.减半: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定期减免:3免3减半
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免3减半
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免3减半
(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技术转让的范围: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等。
2.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销期间费用
技术转让收入: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3.不得享受此优惠的情形:如100%关联方之间技术转让所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未单独核算技术转让所得。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三)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一)减按2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微利企业的条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
2.小型企业的条件:
企业类型 |
从业人数 |
资产总额 |
工业企业 |
不超过100人 |
不超过3000万元 |
其他企业 |
不超过80人 |
不超过1000万元 |
注:从业人数(包括职工和劳务派遣用工)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二)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征收率10%
(三)其他:
1.无论是查账征收企业、还是核定征收企业,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2.非居民企业(仅就境内所得负有纳税义务),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规定。
3.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收政策。
4.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加计扣除优惠
在实际发生额扣除之外,应纳税所得额中再扣除。
注:加计扣除属于纳税调减项目,不影响会计利润。
(一)研究开发费:
企业类型 |
未形成无形资产 |
已形成无形资产 |
1.一般企业 |
按实际发生额50%税前加计扣除 |
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税前摊销 |
2.高科技型中小企业 |
按实际发生额75%税前加计扣除 |
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税前摊销 |
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从事研发活动人员);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注:不影响计算三项经费的工资总额;也不影响会计利润。
六、加速折旧优惠
(一)可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注1:采取缩短年限加速折旧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注2:加速折旧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二)加速折旧的特殊规定:
1.对指定“6行业+4领域”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
政策时效 |
“6行业+4领域”范围 |
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
6行业: |
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
4领域重点行业: |
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
(1)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七、减计收入优惠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八、税额抵免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注1: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包括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专用设备投资额(取得普通发票,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的价税合计金额)。
注2:专用设备正常计提折旧。
注3:上述设备5年内转让、出租,补缴已经抵免税款。
九、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在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除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登记注册的住所地);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企业清算时,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三)纳税申报——无论盈亏都需按期申报
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征收管理基本原则: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2.适用范围:
a.适用于: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指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
b.不适用于: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的企业。
3.就地预缴:
4.分支机构分摊税额计算: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3因素和对应权重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1.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2.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七、日常工作中重点关注意事项
(一)税前扣除的成本及费用项目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二)取得的扣除凭证是否合规:如交易是否真实、票据凭证是否合规等;
(三)不允许扣除的项目是否在税前进行了抵扣;
(四)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如:以座谈会形式向客户发放的实物、离退休员工的费用是否进行了税前抵扣;
(五)业务招待费测算统计时是否存在未将制造费用等成本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纳入测算;
(六)当期计提但尚未实际支出的费用是否在税前进行了抵扣,如:职教经费、工会经费和党建活动费等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征税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
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非独立性)。
(1)不予征税项目:
a.独生子女补贴;
b.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副食品补贴;
c.托儿补助费;
d.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项目:
a.91111威斯尼斯人app下载安装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
b.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
c.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d.退休人员再任职(退休工资免税);
e.企业(职业)年金;
f.股票期权的行权等。
注:个人独立劳动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例如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范围:
a.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户;
如: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个体出租车运营等。
b.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的个人 ;
c.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纳税人。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此税目。
(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1)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包括: 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其他劳务。
(2)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非雇员免收差旅费、旅游费的营销业绩奖励——变相的劳务报酬。
5.稿酬所得
指个人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
注:与图书、报刊相关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属于劳务报酬。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个人(包括权利继承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2)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版权)所得,但不包括稿酬。
(3)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
注:个人其他物品拍卖,属于财产转让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免税的利息: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储蓄存款利息。
(2)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3)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8.财产租赁所得
(1)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由财产转租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9.财产转让所得
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目前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也免)。
10.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如: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的额外抽奖。
11.其他所得,如: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二、税率
(一)个人所得税依照所得项目的不同,分别确定了两种类别的所得税税率
税 率 |
应税项目 |
|
1.超额累进税率 |
七级:工资、薪金所得 |
|
五 |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
|
2.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
2.比例税率20%(8个税目) |
1.劳务报酬所得: |
|
2.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 |
||
3.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住房减按10%税率 |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一)各税目扣除规定
应税项目 |
扣除标准 |
1.工资薪金所得(每月) |
月扣除标准为5000元(生计费) |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每年) |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月扣除3500元,年扣除42000元) |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每年) |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月扣除3500元,年扣除42000元) |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 |
四项所得均实行定额或定率扣除,即: |
5.财产转让所得(每次) |
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每次) |
这三项无费用扣除,以每次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 |
(二)个人所得税附加的范围和标准---工资薪金
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纳税人可归纳为以下三类: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华侨、港澳台同胞。
(三)每次收入的确定
有七个应税所得项目明确规定按“次”计算征税
1.劳务报酬所得: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不能以每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可分为: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者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7.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1.个人公益捐赠: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个人资助:
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全额在下月或下次或当年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4、专项附加扣除:
新税法首次设立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1)子女教育
您的子女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您和配偶即可以享受子女
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①、子女年满 3 周岁以上至小学前,此时,不论是否在幼
儿园学习;
②、子女正在接受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
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
③、子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
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上述受教育地点,包括在中国境内和在境外接受教育。
扣除的标准和方式:
每个子女,每月可扣除 1000 元。如果有多个符合扣除条件
的子女,每个子女均可享受扣除。比如,有 2 个子女,则每月可
以扣除 2000 元,以此类推。具体由谁来扣除,父母双方可选择
确定,假如一个家庭中,子女教育每月有
1000 元的扣除额(即
只有 1 个子女),既可以由父母一方全额扣除,也可以父母分别
扣除 500 元。只是扣除方式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继续教育
您在中国境内接受继续教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享
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①如果正在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在接受教
育期间(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按月扣除;
②、如果接受的是资格类的继续教育,且在纳税年度内已经取
得了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相关证书的,则可在取得证书的当月及以后月份可通过扣缴单位扣除;当然,也可以年度终了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而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具体范围,要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准。这些培训之外的兴趣培训支出,不在扣除范围内。
扣除的标准和方式:
如果您接受的是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则每月可以扣除
400 元;如果您接受的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则在取得相关证书
的当年,按年扣除 3600 元。
由于接受继续教育的纳税人一般都已经就业,因此,继续教
育专项附加扣除一般由本人扣除。但有一个例外,如果您已经就
业,并且正在接受本科以下学历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您的父母
扣除,也可以由您本人扣除。
(3)住房贷款利息
您或者您的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
个人住房贷款,为自己或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
房贷款利息支出允许扣除。这里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
享受首套或首次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扣除的标准和方式: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支出期间,按照每
月 1000 元的标准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 240 个月。具体由
谁来扣除,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选择
确定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就不能再变更了。
(4)住房租金
如果您在主要工作城市租了住房,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就可
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①您以及您的配偶在主要工作的城市没有自有住房;
②您以及您的配偶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均没有享受住房
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也就是说,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
金两项扣除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能同时享受。
扣除的标准和方式:
住房租金的扣除标准,按所在的城市不同分为三档:(1)如
果是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
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500 元;(2)如果是除上述城市以
外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 100 万人的城市,则扣除标准为每月
1100 元;如果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 100 万人(含)的城市,
则扣除标准为每月 800 元。这里市辖区的户籍人口,要以国家统
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住房租金支出,具体由谁来扣除,需要有所区分。如果您和您的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申请扣除,并且是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来扣除;如果您和您的配偶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双方均在两地没有购买住房的,则可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分别进行扣除。
(5)赡养老人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被赡养人年龄年满 60 周岁(含),
这里的被赡养人,是指父母,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扣除的标准和方式:
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如果您为独生子女,则按照每月 2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如果您为非独生子女,需与您的兄弟姐妹分摊每月 2000 元的扣除额度,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 1000 元。具体分摊的方式,可以由您和兄弟姐妹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老人指定分摊。约定或指定分摊的,您和兄弟姐妹还要签订书面分摊协议,并且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确定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就不能再变更了。
(6)大病医疗
纳税人在 2019 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医疗支出,可以在2020年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具体扣除标准和范围将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明确。
四、应纳税额计算
针对不同的应税所得项目,应纳税额计算分别为:
应税项目 |
税 率 |
费用扣除 |
(1)工资、薪金所得 |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
月扣除5000元、专项扣除及其它扣除 |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
全年收入扣除 |
(3)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
月扣除5000元月、专项扣除及其它扣除 |
(4)劳务报酬所得 |
①20% |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定额扣除800元 |
(5)稿酬所得 |
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
|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20% |
|
(7)财产租赁所得 |
20%(按市场价格出租住房按10%) |
①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
(8)财产转让所得 |
20% |
每次转让收入总额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
(9)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20%购买的上市91111威斯尼斯人app下载安装股票,股息差别化规定 |
无费用扣除,收入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
(10)偶然所得 |
||
(11)其它所得 |
注:
1.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2.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91111威斯尼斯人app下载安装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4.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计税问题——先分、后扣,对每个人分得的收入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各自应纳的税款。
5.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征税方法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
a.企业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b.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c.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d.计算方法: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年数看作月数
6.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支付一次性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不需要与当月工资合并。
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4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7.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1)缴费时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a.单位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b.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c.超过上述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2)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领取年金时——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a.按月领取:全额对应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b.按年或按季领取: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对应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
a.按12个月分摊计算:适用于①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②个人死亡后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b.按1个月计算: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8.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9.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0.房屋赠与个人所得税
房屋赠与 |
税务处理 |
1.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
2.除上述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 |
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其他所得” |
3.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 |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20% |
11.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800元为免征额:奖金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
12.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a.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b.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c.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2)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所得的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企业代扣代缴:
获奖方式 |
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适用税目 |
税额计算 |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
其他所得 |
全额适用20% |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
其他所得 |
全额适用20% |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 |
偶然所得 |
全额适用20% |
注:自产产品赠送,按市价为应税所得;外购商品赠送,按实际购价为应税所得。
五、税收优惠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利息、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离退休工资。
8.驻华使馆、领事馆的人员免税。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政府或够条件的机构发放的见义勇为奖金。
11.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以个人工资中的部分作为社会保险(住房、医疗、失业、养老)免税。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等社会保险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
(1)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其中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
13.个人举报、协查违法、犯罪而获得的奖金。
14.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
15.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16.达到离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17.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二)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征收管理
一、自行申报纳税
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及申报期限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
2.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年度终了后30日内);
4.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如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款,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税款;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二、代扣代缴纳税
(一)扣缴义务人和代扣代缴的范围
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之外的10个税目,具体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
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
4.稿酬所得;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
1.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2.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的应扣未扣的税款,其应纳税款仍然由纳税人缴纳,扣缴义务应承担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至3倍的罚款。
(三)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只能由县(市)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库手续,不得在征收税款过程中坐支。
(四)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七、日常工作中重点注意事项
(一)以各种活动或其他形式发放非全员实物福利、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足额上税;
(三)发放给退休返聘人员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外购特产赠送客户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向员工支付内刊稿费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资源税
一、资源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资源税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和个人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销售,应按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二)资源税扣缴义务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2.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税率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资源税税目及税率
(一)税目
税目 |
子 目 |
原油 |
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含人造石油 |
天然气 |
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
煤炭 |
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即:自采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
金属矿 |
包含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镍矿、锡矿、钨、钼、其他金属矿产品原矿或精矿 |
其他非金属矿 |
包含石墨、硅藻土、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氯化钾、硫酸钾、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煤层(成)气,海盐、稀土 |
(三)税率
资源税采取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税,实施“级差调节”
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具体适用税率,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
序号 |
税目 |
征税对象 |
税率幅度 |
|
1 |
金 属 矿 |
铁矿 |
精矿 |
1%-6% |
2 |
金矿 |
金锭 |
1%-4% |
|
3 |
铜矿 |
精矿 |
2%-8% |
|
4 |
铝土矿 |
原矿 |
3%-9% |
|
5 |
铅锌矿 |
精矿 |
2%-6% |
|
6 |
镍矿 |
精矿 |
2%-6% |
|
7 |
锡矿 |
精矿 |
2%-6% |
|
8 |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产品 |
原矿或精矿 |
税率不超过20% |
|
9 |
非 金 属 矿 |
石墨 |
精矿 |
3%-10% |
10 |
硅藻土 |
精矿 |
1%-6% |
|
11 |
高岭土 |
原矿 |
1%-6% |
|
12 |
萤石 |
精矿 |
1%-6% |
|
13 |
石灰石 |
原矿 |
1%-6% |
|
14 |
硫铁矿 |
精矿 |
1%-6% |
|
15 |
磷矿 |
原矿 |
3%-8% |
|
16 |
氯化钾 |
精矿 |
3%-8% |
|
17 |
硫酸钾 |
精矿 |
6%-12% |
|
18 |
井矿盐 |
氯化钠初级产品 |
1%-6% |
|
19 |
湖盐 |
氯化钠初级产品 |
1%-6% |
|
20 |
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 |
氯化钠初级产品 |
3%-15% |
|
21 |
煤层(成)气 |
原矿 |
1%-2% |
|
22 |
粘土、砂石 |
原矿 |
每吨或立方米0.1-5元 |
|
23 |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产品 |
原矿或精矿 |
从量税率每吨或立方米不超过30元;从价税率不超过20% |
|
24 |
海盐 |
氯化钠初级产品 |
1%-5% |
|
25 |
原油 |
6%-10% |
||
26 |
天然气 |
6%-10% |
||
27 |
煤炭 |
2%-10% |
三、资源税应纳税额
(一)从价定率方式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售额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注:
价外费用:指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
运杂费用: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二)从量定额方式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数量。
四、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采取除分期收款和预收货款以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自产自用就税产品的,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1.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2.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3.对鼓励利用的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给予减税或免税。
五、日常工作中重点注意事项
(一)是否存在自产自用应税产品未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二)销售额的确认是否准确;
第五章 房产税
一、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个人所有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三类。具体包括: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注:有偿出租房产的,由出租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由房产使用人纳税。
二、征税对象——房产
1.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施或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也属于房屋,应一并征收房产税。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水塔、围墙等)不属于房屋,不征房产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三、征税范围、税率及计税依据
(一)征税范围:城镇的经营用房屋,不包括农村房产。
(二)税率
1.从价计征:税率为1.2%;
2.从租计征:税率为12%;个人出租住房,减按4%。
(三)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扣除比例后的余值。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a.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b.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c.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d.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e.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f.融资租赁房屋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g.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征;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h.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对不同用途的独立地下建筑物房产税的减征:
工业用途房产: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房屋原价的 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i.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k.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2.从租计征——计税依据为房产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a.如果是以劳务或者其他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从租计征。
b.对出租房产,约定免收租金期限的,在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c.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租金收入计算征收房产税。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税方法 |
计税依据 |
税 率 |
税额计算公式 |
|
从价计征 |
房产计税余值 (原值扣除10%-30%) |
1.2% |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
|
工业用地下建筑 |
按原价的50~60%计算余值 |
1.2% |
房产原值×(50~60%)× [1-扣除比例]×1.2% |
|
商业和其他用地下建筑 |
按原价的70~80%计算余值 |
1.2% |
应税房产原值×(70~80%)×[1-扣除比例]×1.2% |
|
从租计征 |
房屋租金 |
12%(个人为4%) |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个人为4%) |
五、税收优惠
(一)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如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文化、体育、艺术等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自用的房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下同)。
(二)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六、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产用途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 |
从生产经营之月起 |
2.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
从建成之次月起 |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 |
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此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 |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 |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
5.购置存量房 |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 |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 |
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
8.其他 |
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
(二)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七、日常工作中重点注意事项
(一)土地价值是否纳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土地使用面积与土地使用证存在差异情况下,是否按照土地实际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存在未过户及权属不明确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四)取得的租金是否全额缴纳房产税;
第六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使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及个人也是纳税人。
纳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三、税率——定额税率
四、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以测定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纳税人。
2.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尚未组织测量土地面积,但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
3.以申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适用于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4.对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纳税款的50%征收土地使用税
(1)取得土地使用证,按证书面积;
(2)未取得土地使用证或证书未标明土地面积,按地下建筑物垂直投影面积。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率
六、税收优惠
(一)法定免税项目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注: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91111威斯尼斯人app下载安装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1)包括: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
(2)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
(1)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政策性免税:
(1)对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中用于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2)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用地段未隔离的;
(3)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
(4)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
12.对专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3.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土地使用税。
(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减免税项目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七、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4.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因土地的权利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三)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
1.在土地所在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七章 车船税
一、纳税义务人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二、税目税率
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即对征税的车船规定单位固定税额。
三、车船税的代缴纳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车船税。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四、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
管理权的当日。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二)纳税申报: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对于依法不需要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第八章车辆购置税
一、纳税义务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率
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的比例税率,税率为10%。
三、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纳税环节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等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
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第九章 契税
一、纳税义务人
契税是以在境内转移土地 、房屋权属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契税征税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二、税率
契税实行3%-5%幅度税率。
三、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
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四、税收减免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二)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三)公租房经营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的,免征契税。
五、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地
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章 耕地占用税
一、纳税义务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或者从事农业建设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三、税率及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在税率设计上采用了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
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四、税收优惠
(一)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
地占用税。
(二)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
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
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五、征收管理
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
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
第十一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纳税义务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税率及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应当按纳税人的所在地的规定税率
执行。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三、税收优惠
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当主税发生减免时,城市维
护建设税相应发生税收减免。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计征,即随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而减免。
(二)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增值税、消费税退库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可同时退库。
(三)对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退(返)还。
(四)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十二章 印花税
一、纳税义务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外资企业,各类行政(机关、部队)和事业单位,中、外籍个人。
按照所书立、使用、领受的应税凭证不同,纳税人又可分为以下六类:
1.立合同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2.立据人;
3.立账簿人,营业账簿的纳税人是立账簿人;
4.领受人,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人是领受人;
5.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纳税人是使用人;
6.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注:
印花税应税凭证,凡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应税凭证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二、税目
类别 |
税目 |
说明 |
纳税人 |
(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
1.购销合同 |
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缴纳印花税;但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
立合同人 |
2.加工承揽合同 |
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
||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 |
立合同人 |
|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包括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
||
5.财产租赁合同 |
—— |
||
6.货物运输合同 |
—— |
||
7.仓储保管合同 |
—— |
||
8.借款合同 |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人所签订的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合同 |
立合同人 |
|
9.财产保险合同 |
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
||
10.技术合同(开发、转让、咨询、服务): |
包括专利申请权转让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不包括法律、会计、审计咨询合同 |
(二)书据类 |
11.产权转移书据 |
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 |
立据人 |
(三)账簿类 |
12.营业账簿 |
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
立账簿人 |
(四)证照类 |
13.权利、许可证照 |
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
领受人 |
三、税率——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税率 |
应税凭证 |
税率 |
比例税率 |
借款合同 |
万分之0.5 |
购销合同、建安合同、技术合同 |
万分之3 |
|
加工合同、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 |
万分之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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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仓储合同、财险合同 |
千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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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税率 |
其他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 |
每件5元 |
注: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三、计税依据
(一)一般规定
大部分应税凭证以计税金额纳税。计税金额以全额为主;差额计税的有两个:货物运输
合同、技术开发合同。
各税目具体如下:
1.购销合同: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如果是以物易物方式签订的购销合同,计税金额为合同所载的购、销金额合计数,适用税率0.3‰。
2.加工承揽合同,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
①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 0.5‰),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 0.3‰)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
②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0.5‰计税贴花——从高原则。
(2)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原材料不计税,计税依据为加工费和辅料的合计数,按0.5‰计税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计税依据为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即勘察、设计收入)。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得剔除任何费用。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应以新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为依据计算应纳税额。
5.财产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全额)。
(1)税额不足1元的按照1元贴花。
(2)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月)天租金而不确定租期的,先定额5元贴花,结算时按实际补贴印花。
6.货物运输合同
(1)一般规定: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2)对各种形式的国内货物联运:
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
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7.仓储保管合同,计税依据为仓储保管的费用(即保管费收入)。
8.借款合同,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即借款本金),特殊情况:
(1)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2)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避免加重借贷双方的负担,对这类合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贴花。
(3)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4)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9.财产保险合同,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10.技术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技术开发合同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11.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为书据中所载的金额
12.营业账簿:
(1)记载资金的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
凡“资金账簿”在次年度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未增加的,对其不再计算贴花。
(2)其他营业账簿,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13.权利、许可证照,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每件5元。
(二)特殊规定:
1.上述凭证以“金额”、“收入”、“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当全额计税,不得作任何扣除。
2.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分别记载金额的,分别计算,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
3.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4.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按书立当日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5.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的不计,满5分的按1角计算。
6.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7.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完税。
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适用比例税率的应税凭证,以凭证上所记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二)适用定额税率的应税凭证,以凭证件数为计税依据,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凭证件数×固定税额(5元)
五、税收优惠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但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则应另贴印花。
(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三)农牧业保险合同。
(四)涉及不动产的免征印花税项目:
1.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
2.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
3.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4.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
(五)棚户区改造: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自2013年7月4日起予以免征。
六、征收管理
(一)纳税方法
自行贴花、汇贴或汇缴、委托代征。
1.自行贴花纳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一次贴足印花税票并加以注销或画销,纳税义务才算全部履行完毕。
2.汇贴或汇缴纳税:
(1)此种方法一般适用于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
(2)汇贴纳税法。当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时,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凭证。
(3)汇缴纳税法。同一种类应税凭证需要频繁贴花的,可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汇总缴纳的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 1个月。
(二)纳税环节——书立或领受时贴花
(三)纳税地点——就地纳税
(四)违规处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无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2.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
3.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
七、日常工作中注意的重点事项
(一)是否存在混淆合同性质,未足额缴纳印花税;
(二)是否存在未按全部所载金额计税,将应税凭证划为非税凭证,漏缴印花税;
(三)是否存在合同分类不清,统计不全;
(四)集团内部合同是否足额纳税;
第十二章 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注:“地上建筑物”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附关物”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或一经移动即损坏的物品。
二、税率
(一)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即: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
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二)应税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
(三)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三、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纳税申报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
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第十四章 环境保护税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税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二、税目及税率
环境保护税税目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大类,采用定额税率。具体详见下表: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
计税单位 |
税额 |
|
大气污染物 |
每污染当量 |
1.2元至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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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物 |
每污染当量 |
1.4元至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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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 |
煤矸石 |
每吨 |
5元 |
尾矿 |
每吨 |
1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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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 |
每吨 |
1000元 |
|
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 |
每吨 |
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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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 |
工业噪声 |
超标1-3分贝 |
每月350元 |
超标4-6分贝 |
每月700元 |
||
超标7-9分贝 |
每月1400元 |
||
超标10-12分贝 |
每月2800元 |
||
超标13-15分贝 |
每月5600元 |
||
超标16分贝以上 |
每月11200元 |
注:
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极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2.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另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
6.大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气、氯化氢、氟化物、氰化氢、硫酸雾、铬酸雾、汞及其化合物、一般性粉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碳黑尘、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铍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锡及其化合物、烟尘、苯、甲苯、二甲苯、苯并(a)芘、甲醛、乙醛、丙烯醛、甲醇、酚类、沥青烟、苯胺类、氯苯类、硝基苯、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硫化氢、三甲胺、甲硫醛、甲硫醚、二甲二硫、苯乙烯、二硫化碳(不含温室气体二氧化碳)。
7.水污染物分为两类水污染物:第一类水污染物包括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第二类水污染物包括悬浮物(SS)、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总有机碳(TOC)、石油类、支植物油、挥发酚、总氰化物、硫化物、氨氮、氟化物、甲醛、苯胺类、硝基苯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总铜、总铅、总锰、彩色显影剂(CD-2)、总磷、单质磷、有机磷农药(以P计)、乐果、甲基对硫磷、马拉硫磷、对硫磷、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三氯甲烷、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I计)、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氯苯、邻二氯苯、对二氯苯、对硝基氯苯、2,4-二硝基氯苯、苯酚、间-甲酚、2,4-二氯酚、2,4,6-三氯酚、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辛酯、丙烯腈、总硒。
三、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确定的基本方法
1.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计税依据。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2.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计税依据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体废物的处置量
3.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计税依据。
(二)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分贝数的确定方法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定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增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不能按照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率
(二)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1.适用监测数据法的水污染物(包括第一类水污染物和第二类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即:
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2.适用抽样测算法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所规定的当量值计算污染当量数。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吨)*适用税额
(三)固体废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当期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当期固休废物的处置量)*适用税额
(四)噪声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五、税收减免
(一)暂免征税项目
1.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3.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二)减征税额项目
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
六、征收管理
(一)数据比对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资料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数据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二)纳税时间
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自季度终了十五日内)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染污物排放地(指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口所在地;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地;应税噪声产生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